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农村部南方耕地污染防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和湖南农业大学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重点实验室主任不得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13人,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为3人。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产地污染防控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重点实验室聘任,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科研活动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方向设置、重大学术活动、重大科研计划方案和高水平人才培养和吸收;
(三)审议评价科研成果,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开放与交流;
(四)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五)审议和检查实验室的自主和开放课题的申请和执行情况;
(六)检查实验室建设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七)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学术机构、实验室主任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农业农村部或依托单位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实验室的发展战略。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必要时可根据实验室的建议或实验室承担的重大研究事项召开不定期会议。学术委员会每年一次年度工作总结,根据实验室的科研发展情况,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在对委员会决议进行表决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实际到会委员同意,且达到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有效。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邀请其他同行专家列席会议,或召开学术委员会扩大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副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主任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四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并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请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批准。